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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2023年8月1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成立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注册税务师的地方组织。本会英文全称为Heilongjiang Provincial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HPCTA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税务师行业党的组织,指导和推进全省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凝聚全行业从业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引领全省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展会员,引导会员依法依规从业;

(二)监督税务师行业规范准则等规章的实施情况;

(三)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协调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秩序;

(五)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和行业人才建设;

(六)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及社会宣传;

(七)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地方考务工作;

(八)按照相关要求,对会员单位开展等级认定工作;

(九)代表黑龙江省税务师行业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十)协助开展行业统战等工作;

(十一)依法依规受托承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

(三)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注册税务师职业声誉;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任务;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各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其连续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相关职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须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等内部管理制度。重大项目支出须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收支,应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81日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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