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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税协《关于进一步拓展社保费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2]0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28号),明确指出要创新缴费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引进注册税务师等中介机构提高缴费服务水平……”。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继《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又一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不仅在涉税鉴证业务中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涉费鉴证业务中也要发挥重要作用。为注税行业进一步拓展社保费鉴证业务提供了前提和依据。为此,特将进一步拓展社保费鉴证业务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201010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自20117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障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参保人数和基金规模持续增长。以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例,参保人数达4.3亿多人,征缴范围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据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披露,全年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比上年增长2707亿元,增长率为16.8%。基金支出合计1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亿元,增长率为20.5%。因此,社保费鉴证业务拓展空间较大。

二、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全国已有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大连、宁波、厦门等21个省(区、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因此,社保费鉴证业务拓展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加强与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三、社保费鉴证业务拓展可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第37项“社保审计”业务的提示,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可参照上海的作法,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在全国率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进行专项审计。另一方面可参照浙江省的作法,由浙江省国、地税税务机关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1]76号)文件,要求或鼓励纳税人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就其社保费出具年度清算鉴证报告。

四、今年国家审计署将对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此项工作已被列为2012年“民生审计”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相关各地税务机关做好配合审计的各项工作。因此,各地要以本次审计为契机,学习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已连续四年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社保基金审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详见注税简报总第十三期和五十六期),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争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使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社保基金审计和社保费鉴证工作。

    五、为帮助各地更好地组织和推动此项工作,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关于发挥税务代理作用加强社保费征管的指导意见》附后,供参考。

请各地协会接此通知后,抓住机遇,认真研究,做好行业宣传,扩大行业影响,积极组织和推动此项业务拓展工作,争取有所突破。如遇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部门:业务援助部

联系邮箱:yzb@cctaa.cn

联系人:瞿冰若

联系电话:010-684139888405

传真:010-68414192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关于发挥税务代理作用加强社保费征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

 

关于发挥税务代理作用加强社保费征管的指导意见

闽地税规函[2012]9

 

各设区市局规费科(处),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二科: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是地税机关的职责之一。十一年来,各单位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队伍优势、税收征管优势和信息技术优势,做到税费同征收同管理,不断推进社保费征管的规范化、信息化,不断提高社保费征管质量和水平。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 28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创新缴费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引进注册税务师等中介机构提高缴费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保费征管效率,发挥税务代理在社保费征管中的作用,现就引导注册税务师在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中一同开展社保费业务服务和鉴证的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加强社保费征管的重要意义。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由于纳税人应缴税款的计算过程历涉及的财务指标也是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等规费的重要依据,而且纳税人应缴和应为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保费计算正确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才能够正确计算,因此涉税鉴证和社保费业务鉴证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代理作用,在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同时,一同办理社保费业务代理和鉴证服务,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税费管理工作效率,减轻地税机关和纳税人、缴费人的工作负担,密切征纳双方关系,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中税协发[2011]108号)第八条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视同销售成本,工资薪金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支出,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注册税务师接受纳税人委托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或者年度税务审计业务,应当把社会保险费各险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规费分别视同一个税(费)种,分别计算应缴数额和已缴数额。各种工作底稿应包含各税、费种数据,即除了计算、审核、汇总税收数据外,还要计算各项规费数据。税务审计报告中应当对社会保险费各险种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的应缴数、已缴数予以反映。

    三、对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备的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访议》和最后的鉴证报告,地税机关应对社保费及其他规费是否一同结算予以复核。

 四、加强同征管、纳税服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规费政策和业务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地税机关咨询相关政策及业务知识等信息,各级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提供支持。地税机关举办的规费业务培训,可吸收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参加。

 

                             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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