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国税函〔2012〕308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绥芬河、抚远县(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实施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确定性的原则。这六项原则既是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依据,也是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依据。因此,涉及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申报资料均应符合上述原则。
二、《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称,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和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说明情况和出具的专项报告应包括该项应收款项产生的时间、形成的原因、追索情况以及资产损失相关证据材料。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