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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中税协[2014]002号文件的通知


  现将中税协《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40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熟悉修订后的报表项目,尤其要注意改动较大的表2、表4和表6有关内容,以确保正确填报有关信息。“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应用系统”已于210日起可以使用,请于228日前完成报表填报工作。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4210

 

 

 

中税协发[2014]002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1月29,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总函[2014]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以下简称“行业报表”)报送问题进行了明确,现转发你们(附件一),并将2013年度行业报表填报工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
    各地方税协及税务师事务所210日起使用安全盘(U key)登录“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应用系统”(网址:http://is02.cctaa.cn/)进行填报(操作说明详见系统登录首页)。
    二、报送要求

(一)各地方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607号)和《补充通知》规定的填报要求通过系统报送(填报说明详见系统操作帮助)。

(二)各地方税协在上报本地区报表同时,应附送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本地区本年度行业基本情况;

2、本年度与上年度情况的比较分析,并较大变动数据项做出说明;

3、行业发展主要问题及说明;

4、促进行业发展所作工作;

5、对中税协支持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便于地方税协汇总,结合以前年度系统填报出现的问题,请各地方税协及时核对报表系统中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信息,对于2013年度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填写《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系统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明细表》(附件二),发送至中税协(注册部邮箱:zcb@cctaa.cn),由中税协统一处理。

(四)对于总(母)分(子)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填报及经营收入汇总问题,参照《关于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3]00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三、上述通知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业务方面问题,请与中税协注册部联系,技术支持及软件操作方面请中税协信息部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信息部:010-68451149;咨询QQ786496627
   注册部:010-684139888203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附件二: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系统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明细表

                                       2014年2月8

   

国家税务总


                                
 

税总函〔2014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

 

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进行了修订。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607号)下发后,陆续接到一些地方来电,咨询有关填报问题。为确保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有关“异地分所”

  (一)为使报表清晰明了,表1中增加“异地分所”一类,按属地原则,与有限所、合伙所(特殊普通合伙按合伙填列)并列填报。异地分所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分所。

(二)将表1中的“性质”栏名称调整为“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所长)姓名”栏名称调整为“法定代表人(所长/负责人)姓名”,异地分所填写负责人姓名。

  (三)表3中,税务师事务所部分,“机构总数”、“本年度新设机构数”、“本年度注销数”栏均增加“异地分所”的统计。“机构总数”包括有限所、合伙所和异地分所,但不包括本地分所,且每一项的户数都应和表1填报户数一致。税务师事务所分所部分,每个项目均按本地分所和异地分所分别填报。

二、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

对在统计年度发生注销情形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再在表1、表2、表4和表5中填报,由各地汇总本年度注销所的数量,在表3“本年度注销数”中填列。

三、“其他专业服务执业资格人员”的含义

  表2中的“其中:具有其他专业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是指“人员总数”中,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专业服务资格的人员。如果一人拥有两种以上其他专业服务资格,可以重复统计。

四、栏目调整

鉴于表4的统计目的是为了了解行业各项业务收入的具体情况,为真实反映各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量,将“收入总额”下各项业务的“户数”调整为“户次”,按“户次”填报。

五、填报口径

(一)表6中“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口径:以纳税人为计算单位,对同一纳税人,根据税务师事务所为纳税人实际调增或调减的应纳税额之差的绝对值填列。如调增大于调减,在“调增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填报;调减大于调增,在“调减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填报。对不同纳税人,应按税务师事务所为不同纳税人实际调增或调减的应纳税额之差的绝对值,在“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栏中分别填报,不能相抵。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户数和金额,均为“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和“调减应纳所得税额”之和。

(三)在“其他鉴证业务小计”明细项目中增加一项“(四)其他”,用来反映不属于“其他鉴证业务小计”中(一)、(二)、(三)明细项目的其他鉴证业务情况。

六、报送时间

(一)表1至表6的统计截止时间为统计年度1231日,上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31日。

(二)为了保证行业数据汇总和核对工作顺利进行,方便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协会按时上报行业报表,将税务师事务所报表上报截止时间统一调整为次年2月底。

  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9

             

附件二
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系统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明细表
地方税协: 申请日期:    2014年   
序号 团体会员注册号 事务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所长/负责人)姓名 注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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