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晔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黑注税发[2014]07号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晔华税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黑龙江晔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设立黑龙江晔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第192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黑龙江晔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号0902120140129)。
二、你公司可持此批复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执业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你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
五、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及注册税务师必须专职从事本所的工作,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接受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