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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工作联系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工作联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注税行业监管力度,优化注税行业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与税务机关沟通不畅的问题,促进注税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地)税务机关及省直管县(市)税务机关和辖区内有事务所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与事务所的具体联系事宜。

第三条 按照管理加服务的要求,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上来,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注税行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各市(地)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由国税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召开国税、地税、事务所三方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事务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联系人每年应到所联系的事务所定期走访,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汇报事务所情况,也可随时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沟通,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会议。

第六条 认真落实注税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辖区的贯彻落实措施,把对行业的依法支持和规范管理作为税收征管的延伸。

第七条 本着“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支持和引导事务所积极开发市场、拓展业务,在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优和完善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指导。

第八条 做好税收政策信息的传递,协调解决事务所政策业务咨询问题,提供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召开税收政策发布会时可邀请执业注册税务师参加。

第九条 征求事务所对有关政策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建议,了解政策措施的执行效果,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条 深入事务所调查研究,了解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反映事务所的意见和呼声,为其排忧解难。

第十一条 积极发掘本辖区事务所执业中的特色工作和好做法,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和深化,推动我省注税行业在重点突破的基础上实现整体提升。

第十二条 组织本辖区事务所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法宣传活动、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宣传注税行业在依法规范发展和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行业社会认知度。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熟悉注税业务、财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业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夯实工作基础,提高综合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深入开展注税行业党建工作,向事务所及时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行业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五条 开展注税行业相关行政监管制度和日常检查,做好本辖区事务所设立、合并、注销等信息的跟踪检查,异地事务所到本辖区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备案等工作。

第十六条 收集整理事务所运行的各种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辖区内注税行业管理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应包括事务所基本情况、工作人员、执业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实行注税行业公告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将注税行业信息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告,纳税人自愿选择;凡是未取得事务所资质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一律不得受理。

第十八条 定期深入事务所了解有无强制或指定代理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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