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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和“放管服”改革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现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机构

《规程》所称税务师事务所在黑龙江省辖区内的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行政登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办理。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东大直街129

联系电话:0451-87860626

二、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时间

(一)201791日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变更的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并于2017111日前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换发《登记证书》。

(二)201791日前经商事登记成立且没有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程》规定于2017101日前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三)201791日后经商事登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程》规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三、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方式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按照《规程》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

(二)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按照《规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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