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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事务所:

201487,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10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法利用其专业结论。

现将《条例》转发给你们,请各事务所认真学习,积极做好承接此类业务的准备工作。

附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uploads/soft/20140923/1411461552.doc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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