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实行定额收取的通知
黑税协发〔2021〕18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的通知》(中税协发[2021]7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师行业团体会员会费交纳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涉税服务市场环境,促进会费交纳与提供服务形成良性合理机制。参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及多数省(区)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做法,鉴于省税协近年来对行业服务投入的实际情况,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决定,自2021年度起,对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的团体会员会费实行定额收取,即:税务师事务所年度经营额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计算交纳年度团体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为年度经营额的0.6%;年度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团体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仍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规定的0.6%收取 。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