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页 > 通知公告 > 协会文件

诉讼

    (一)复议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友情连接:

黑ICP备09099868号-1    公网安备 23010302000725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站建设技术支持 : 黑龙江信息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