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所得税汇算清缴这道门槛会越来越高

2009年,我国非居民税收突破500亿元大关。非居民税收征管力度的空前加大意味着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非居民企业及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居民企业要比往年更加注重非居民税收的自查。德勤高级经理叶红和北京知名税务律师张颖两位专家都认为,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及其扣缴义务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道门槛会越来越高。 

   非居民税收征管正趋向国际化

   有关专家表示,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出台的10多个非居民税收相关法规,传递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我国非居民税收征管正趋向国际化。这一信号必将对中国跨境税收产生深远影响。

   叶红表示,上述法规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进一步的解释和指导,内容涉及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后续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各个征管环节。其中,《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对“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判定原则的强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对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对非居民企业就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和营业收入等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提交文件应注意细节的详细规定,都集中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居民税收的严格征管,这给非居民纳税人及其扣缴义务人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张颖则认为,在目前已经形成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制度,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等经济活动实行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制度,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以及税务证明制度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借鉴国际经验,使非居民税收的征管与“国际接轨”也是不难预料的一个趋势。

   滥用税收协定将被重点打击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反避税条款,叫“一般反避税条款”。它是一个兜底性条款,适用范围广而且比较复杂。非居民纳税人及其扣缴义务人如果麻痹大意,很有可能触碰到一般反避税条款这把利剑。尤其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将是税务机关利用一般反避税条款重点打击的对象。

   张颖介绍说,按照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但是,国际上许多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企业为了享受税收协定,通过在税收协定缔约国设立中介公司的作法获取该税收协定本来不赋予其的优惠待遇,这种行为就是税收协定的滥用。

   有关专家表示,在汇算清缴期间,一些非居民企业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很有可能会露出“马脚”,一旦被税务机关察觉或者发现,税务机关将很有可能在采取情报交换、税务检查等动态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启动反避税调查。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且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张颖提醒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一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待申请批准后再享受相关待遇。

   叶红还指出,非居民纳税人及其扣缴义务人在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源泉扣缴等诸多环节都有可能遭遇一般反避税条款的严厉制裁。“小心行得万年船。”张颖说,非居民纳税人及其扣缴义务人在所有涉税环节都应该谨慎为妙,在汇算清缴中更不能麻痹大意。


友情连接:

黑ICP备09099868号-1    公网安备 23010302000725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站建设技术支持 : 黑龙江信息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