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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应填补“纳税证明”服务的空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越来越重视合作伙伴及各类经济体的纳税情况的报告,简称“纳税证明”。这种纳税情况的报告不仅会从纳税数量上说明纳税人的经济实力,更重要的是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诚信度,由此能够进一步衡量和评估纳税人的综合指数,为各类社会活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目前,这种“纳税证明”的出具是一项纳税服务中的空白。那么有谁来填补这个纳税服务的空白,出具这个纳税情况的报告呢?是纳税人自己给自己证明吗?这肯定不合理也不合适,更不具备客观公正的条件和价值;是税务机关吗?显然也不太现实,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义务也没这个精力为纳税人提供详细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能够提供的仅仅是简单的数据和几张税票,但这些资料不足已支撑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报告。那么还有谁能提供这种专业的服务呢?注册税务师的职能之一,涉税鉴证服务应该是填补这个纳税服务的空白。为什么说注册税务师应填补这个纳税服务的空白,为纳税人出具纳税情况说明的“纳税证明”呢?因为注册税务师为纳税人出具纳税证明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由:

    一是注册税务师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证明的依据。国税发(2009)149号文颁布的《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前者第三第及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中,就包含为纳税人出具纳税情况证明的内容。其中的涉税鉴证也就是纳税证明的一种,只是这个证明更专业更精细,而且这个涉税鉴证的证明也只限用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相关税收事项上,并没有应用于社会活动中。如果把涉税鉴证的方法应用于纳税人各类纳税证明纳税报告的出具上,应当是符合上述的两个注册税务师的基本准则和相关的制度。因此,注册税务师为纳税人出具纳税证明是有相关法规依据。

   二是注册税务师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证明的能力。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认定: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什么是专业人员,就是具备这项业务的业内资深人员。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是通过高强度的专业化的全国考试才能具备的,每一个注册税务师都具备精通税务业务的基础,他们涉税服务的能力经过实践,完全有能力有条件为纳税人提供详细的纳税证明。可以说,纳税证明也是注册税务师执业的另一种执业成果,更是考核一个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能力的一个指标。因此,可以确定,注册税务师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证明的能力。

    三是注册税务师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证明的需要。《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中,都明确表明,作为社会中介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为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服务,为税务机关规范税收管理提供税务鉴定。纳税人的纳税证明正是这类服务中的一个项目。根据市场需求的原则,有市场需求就有市场的供应,纳税证明这个的市场需求,无论从纳税人或者是税务机关等多方面考虑,注册税务师都是纳税证明提供者的最好选择;另一方面,今后纳税证明的广泛应用,也是促成纳税证明成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定业务的基础。因此,注册税务师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证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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