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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司法鉴定没有越位

        近年来,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司法鉴定在一些省市开展得红红火火,有的还在涉税刑事案件判决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一些由纳税人提请的税务司法鉴定推翻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随着税务司法鉴定的发展,有部分税务人员对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司法鉴定提出质疑,认为在涉税诉讼中法院采信涉税鉴证,替代了司法鉴定的作用,此风不宜助长;赋予注册税务师司法鉴定权有越位之嫌;税务司法鉴定只维护纳税人单方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税务司法鉴定业务得以健康发展,对这些质疑有必要予以澄清。 

        涉税鉴证和税务司法鉴定是两回事

        注册税务师开展的涉税鉴证,是指注册税务师通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按照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涉税鉴证是否需要提供由税务机关决定,是办理某些税务事项的前置条件。目前涉税鉴证范围包括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鉴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等。

        税务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税务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对涉及诉讼的纳税数额等有关税收方面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税务司法鉴定有以下特点:不是日常税务管理的需要,而是税务案件诉讼的需要;是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出具的,不是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从以上分析来看,涉税鉴证和税务司法鉴定本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司法鉴定业务属于司法范畴,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门颁发,而涉税鉴证业务则由税务机关管理,管理部门不同。认为在涉税诉讼案件审理中,法院采信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或鉴定结论而推翻税务处理决定的观点是不对的,法院不可能采信涉税鉴证,法院采信的只能是税务司法鉴定。

        赋予注册税务师鉴定权没有越位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大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内部设置或附属于上述机关的鉴定机构;另一部分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受其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一些行业部门和社会专业组织申请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司法鉴定是社会需求的产物。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小部门法,法律法规众多,而且具有很强的实务性。由于检察官、法官、律师对税法研究不多,对税收实际工作更是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案件的审判往往只能根据税务机关的介绍进行,因此引起了很多争议。注册税务师是纳税服务和涉税鉴证领域的行家里手,具有比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更专业的优势。在刑事诉讼中,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偷税、漏税;在行政诉讼中,确定纳税人确切的纳税数额,特别是在税务机关作为被告时,法院仍然依据其鉴定结论判决,既不符合证据规则,又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客观需要中立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涉税司法鉴定,以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人民法院有权委托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单位或专业人员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仍应当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这个规定有两个关键的内容:一是法院的委托权限问题,专业未纳入名册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社会上自由选择;二是名册外委托问题,未纳入名册的专业,有关中介机构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虽然目前司法鉴定只有13个分类,税务司法鉴定属于未纳入名册的专业,但有关部门和个人有自主委托权,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属于合法行为。也就是说,司法机关有权出于案件需要,选择税务师进行税务司法鉴定。

        从税务司法鉴定实践来看,注册税务师的努力正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可。目前,涉税鉴证报告已成为税务机关、纳税人、社会公众评估企业税收的一种重要依据,因此注册税务师可以胜任税务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要求。

        税务司法鉴定维护纳税人利益也维护国家利益

        有的人认为,注册税务师进行税务司法鉴定,是单方面维护纳税人的权益,甚至使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司法鉴定中是居中身份,分析问题依据的是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注册税务师在维护纳税人利益的同时,也在维护着国家利益。

        注册税务师依法出具税务司法鉴定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最终形成的是国家和纳税人权益都得到维护的双赢局面。长期以来,涉税案件的鉴定问题一直困扰着案件办理机关或部门。由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案件的鉴定结论,而税务机关本身又是涉税案件的查处机关,其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难以保证;公安机关在涉税案件侦查中多倾向以税务机关的查处结果、报告、鉴定结论等为侦查依据;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又依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形成国家公权机关封闭采证,纳税人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济渠道的局面。因此,设置中立的具有税务司法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税务司法鉴定人,为税务案件的查处审理提供客观、公正、科学的税务司法鉴定十分必要。中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介入,对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提高办案质量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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