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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近20年的《专利代理条例》将修改专利代理人有了新称呼(政策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现行的《专利代理条例》在实施近20年后将作出重要修改。记者就该草案的相关内容,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

       “代理人”将改称“代理师”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4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专利法的修正,原条例与现实已经严重脱节,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性质不明确,与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资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不清晰,与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原则和精神不相适应;三是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不严谨、不科学,难以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专利代理在专利制度正常运转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为提升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其荣誉感,在参考国内其他需经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专业人员的称谓,如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等,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称谓的基础上,草案将“专利代理人”的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

        通过考核才能授予代理师资格证

        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专利代理行业,草案对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条件,将“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参照《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了通过考核授予资格证的条件,使得通过考核授予资格证的制度更加规范,便于公众进行监督。针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参加考试和在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但在审核或者考试过程中未被发现,而在事后被查证属实的情形,草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一般原则,规定了撤销资格证的处理措施。

        具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员如果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还必须申领专利代理师执业证。草案规定,申请领取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四)与专利代理机构订立劳动合同;(五)申请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颁发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一)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工作的;(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

        专利代理师可代理专利诉讼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利代理行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各类创新主体对专利代理服务的需求已不仅仅局限在现行《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的范围。特别是对专利诉讼的代理,由于其既涉及法律又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代理人同时具备技术和专利法律专业知识,仅具有单一专业背景的人员往往难以胜任。实践中,对于大多数的专利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及无效纠纷的诉讼案件,委托人为了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委托专利代理人单独代理或者由专利代理人和律师共同代理。在诉讼程序中,许多受理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也默许甚至希望专利代理人代理侵权诉讼,从而有助于案件审理。鉴于此,草案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增加了代理专利诉讼的有关事务。(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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