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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齐齐哈尔市龙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黑注税字[2009]09号
 
 

关于同意成立齐齐哈尔市龙洋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齐齐哈尔市龙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查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齐齐哈尔市龙洋税务师事务所的申报材料符合发起设立齐齐哈尔市龙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要求。同意成立齐齐哈尔市龙洋税务师事务所(编号0901120090003)。
二、该公司可持此批复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齐齐哈尔市龙洋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执行业务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齐齐哈尔市龙洋税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应属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
五、齐齐哈尔市龙洋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后,发起人及注册税务师必须专职从事本所的工作,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接受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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