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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认定时如何理解“管理不善”

    为防止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减少纳税争议,充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仅将非资产损失限定在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除此之外的损失均为正常损失,其抵扣过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那么,如何来理解“管理不善”呢?该类资产损失的进项税又是否应该转出呢?

   由于税法本身对管理不善的判断标准未能予以明确,税务部门常常以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来判断存货损失的正常与否,这实际上给企业留下了不少运作空间。一般来说,管理不善属于主观原因,企业是可以避免发生的,但企业还是发生该类损失,则企业应该自己承担责任,税收上不应鼓励。如果一些原因是企业难以控制的,如自然灾害损失等不可抗力形成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的义务,国家则不应再加重其负担。另外市场环境的突然变化,大量存货滞销导致产品过期而导致的损失,并非由于管理不善引起的,也应属于正常损失。

   比如,某书店有报废图书一批,形成原因基本为盘亏、毁损(被读者撕毁造成缺页)、长期积压(期刊、内容过时)、教辅改版(因教材改版等原因),该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呢?

   新华书店系统的图书报废损失中,盘亏、毁损损失显然属于“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该类资产损失进项税应予以转出,以示对企业的“惩罚”,激励其改进管理,减少此类损失的发生。长期积压、教辅改版可以理解为“政策因素造成损失”,是企业无法控制的,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无需转出。另外,对报废图书的变价收入(如废品销售收入)还应该在销售时征收增值税,为避免重复征税,这部分增值税可以不作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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