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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在黑龙江省依法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及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地方性的、专业性的行业自律机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接受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领导,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第三条  本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省税务师行业党的组织,指导和推进全省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凝聚全行业从业人员思想和行为,引领全省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对会员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三)监督会员执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从业规则、工作制度等,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及合理诉求;

(五)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组织会员开展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会员业务水平;

(八)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及社会宣传;

(九)收集整理行业发展信息,特别是科技发展信息,强化网络功能并加强信息服务;

(十)组织税务师和行业从业人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利用专业技术助力经济发展,救助弱势群体;

(十一)受托承办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

(二)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及省外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其它涉税服务机构;

(三)拥护本协会章程;

(四)维护和遵守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无违法执业行为。

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税务师资格(即参加由国家人社部门组织的考试并获得中国注册税

务师资格证书);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维护和遵守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研究、经验交流或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要求;

(四) 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本协会给予惩戒的申述权;

(七)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协会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任务;

(七)承办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或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其连续任职最长不

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本协会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七)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研究和处理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划、委员聘任等,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二)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支出:

(一)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

(三)本协会开展宣传、培训、调研及交流活动等;

(四)行业奖励资金;

(五)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条  本协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开支项目须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协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收支,应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其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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