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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列入今年税务部门规章立法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2010年税务部门规章立法计划》,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列为一类立法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单位认真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尽早形成规章送审稿。审查单位应从合法性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研究、审查,确保规章草案与上位法相一致、与同位法相协调,以维护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被征求意见单位要认真研读规章内容,按时回复书面修改意见。对列入一类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和审查单位要抓紧工作,确保年内出台。

   《办法》是规范注税行业发展的第一个部门规章,自2006年2月1日实施以来对推动注税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就修订《办法》的背景及原因的说明,主要有以下原因:

   ———职能调整的需要。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后,原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部分行政职能划入纳税服务司,负责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法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下放省级税务机关行使。为了适应机构调整和审批职能变化,使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和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有章可循,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对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重新规划,解决审批权限行使主体、审批条件、备案程序等问题。

   ———对涉税鉴证业务实施有效监管的需要。《办法》实施以来,注税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注税行业涉税鉴证职能在税收征管中得到了积极发挥,不仅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了征税成本,而且也增强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出现了税务机关、纳税人、涉税中介三方共赢的局面。但是,注税行业的发展、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在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在实际运行中,《办法》原有规定的不足日益显现,如在监管职责行使方面,涉税鉴证报告质量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等规定不够明确;对涉税鉴证报告利用认可度不高;对处罚事项和处罚手段规定不够全面,致使监管乏力、缺位等,需要通过修订《办法》加以完善。

   ———规范涉税中介行业发展的需要。为了促进注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整合涉税中介服务资源,鼓励更多人加入注税行业,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注税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涉税鉴证三个具体业务准则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涉及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市场开放等问题,需要在修订《办法》中加以体现,提高文件的效力级次。

   ———加强行政监管的需要。原《办法》中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规处罚规定不够全面,缺乏有效的处罚制约手段,致使实践中监管乏力、缺位,不利于注税行业健康、规范发展,需要加以完善。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重点要解决注税行业行政监管、审批权限划分和行使以及违规处罚等问题,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备案程序等问题,增加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处罚时的救济规定等等。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08年下半年启动,迄今已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中税协积极参与《办法》的修订工作,根据注税行业发展的要求集中收集了地方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多方面的意见,对《办法》修订草案逐条逐句进行研究。中税协还先后多次召开会长专题会,重点围绕拓展涉税鉴证业务范围、市场准入、事务所成立条件及形式、会员注册程序等问题作重点研究和修改,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

   据悉,《办法》草案制订完成后,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时,注税行业人员、纳税人及税务人员可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办法》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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