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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落实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66)相关问题座谈会在京召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局领导专题会议“研究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和发展工作”中关于行业发展的几个具体问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于2011年3月31日与总局征管科技司进行了座谈。参加座谈会的有中税协副会长王文彦、副秘书长王秀,总局征管科技司制度处处长赖先云、副处长付利平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中税协业务援助部和准则部的相关工作人员。
        王文彦副会长首先对《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修订工作进行了说明,并再次对修订现行税务代理人条款提出了修订意见,即,将现行《征管法》第八十九条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办理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旨在提升注册税务师的法律级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
        王秀副秘书长主要就中税协提出的关于“在纳税人或有关部门要求税务师机关开具纳税证明时,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相关的纳税审核,并出具纳税审核报告供税务机关开具纳税证明时参考”和“注重发挥高等级注册税务师在资本市场涉税专业服务方面的作用,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新股发行、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年报审计等上市公司的涉税事项”的建议进行了重点介绍。王秀副秘书长在情况介绍后强调中税协和总局征管科技司均应按照肖捷局长统筹安排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与各项税收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66)下发为契机,抓紧相关问题的研究落实工作。
        业务援助部为本次座谈准备了“中税协关于将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纳税审核报告作为税务机关开具纳税证明依据的建议及说明”,以及此前中税协下发的“关于印发《各部委及部分地方政府、机关有关出具纳税证明文件目录》的通知”及重点文件内容等资料,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 将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出具纳税证明的管理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突破口,通过发挥注册税务师协税护税的积极作用,规避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风险;
      (二) 按照有关出具纳税证明文件的相关发文级次,可由总局征管科技司和各省(地区)国地税局针对中央各部委或各地方发文中的文件分别予以明确;
      (三) 各级税务机关可从中税协整理出的124个相关文件中选择相对复杂,需要经过纳税审核才能出具的证明,明确须经过注册税务师审核后,税务机关方能出具纳税情况证明的文件;
      (四) 鉴于资本市场涉及的新股发行中规定的“应报送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包括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同样属于出具纳税证明的情形,该问题可由征管科技司一并明确后会签大企业管理司;
      (五) 对于资本市场涉税专业服务,由于相关企业通常经营规模较大、涉及税种较多,为保证纳税审核报告出具的质量,应规定该类高端业务需交由高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
      (六) 在解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是指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鉴证类机构的同时,明确只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审核报告税务机关方能受理。
        在听取中税协的介绍和建议后,赖先云处长表示协助中税协扶持注税行业责无旁贷,并对中税协长久以来所做的基础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谈及中税协的上述建议时,赖处长表示此前曾就相关问题与中税协进行过座谈,亦就相关问题在司内进行过数次研究讨论,然而,由于缺乏较为明确的切入点,始终苦于如何启动该项工作。此次,宋兰副局长主持召开的局领导专题会议为该项工作的启动提供了契机,同时,王文彦副会长和王秀副秘书长的介绍也为着手落实该项工作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思路。对于《征管法》的修订工作,赖处长表示将进一步研究相关条款修订的表述;对于将注册税务师出具的纳税审核报告作为税务机关开具纳税证明依据的工作,赖处长肯定了中税协的建议,即,对现有涉及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的文件进行分类整理,有重点地选择一些风险高、工作量大的纳税证明文件作为突破口。对于上述中税协的建议,以及相关工作涉及的文件起草工作和总局内各司之间的协调问题,赖处长表示将向分管司长进行汇报后抓紧落实,有关后续的具体工作将与业务援助部和准则部再行沟通。
        我们将在此基础上,与总局征管科技司保持联系,努力配合总局征管科技司的工作,进一步做好基础工作的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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