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页 > 通知公告 > 公告通知

征求意见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意见函》的通知

黑注税字[2013]01

各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意见函》(税总纳便函[2013]14号)转发给你们,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认真研究,结合执业情况,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于2 0 1 3年2月2 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管理中心。
   

附件: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
(修订稿)》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
(修订稿)》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3年2月7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利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资产损失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F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报事项(以下简称“损失扣除申报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申报扣除的真实性利合法性,并山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执行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与鉴证损失扣除申报事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的损失扣除中报事项。
    第五条  资产损失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损失扣除申报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利益。
    第六条  鉴证人开展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资产损失鉴证,应当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中报。
第二章  业务准备
    第八条  事务所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
    (二)具有实施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能力;
    (三)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
    第九条  事务所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和资产损失情况,判断能否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业务环境。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和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情况、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情况、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情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等情况。
    (二)资产损失。了解资产损失是否存在并实际发生,会计上是否已作损失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是否在当年税前扣除;属法定资产损失的,能否提供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己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什,且在会计上己作损失处理。
    第十条  事务所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事务所承接鉴证业务后,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及时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并编制业务计划,细织业务实施。
第三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十二条  现金损失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有关现金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现金收支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面余额是否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获取现金保管人确认及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现金盘点表;
    (四)区分企业现金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
    (五)审核并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三条  存款类资产损失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有关存款类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银行存款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损失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查阅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核实存款损失情况;
    (四)区分存款类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
    (五)审核并确认存款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审核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逐笔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
    (四)区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类型,取得合法、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
    (五)审核并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导致无法追同的损失金额的鉴证,应当按照本准则关于应收款项损失鉴证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对企业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及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虑收款项的鉴证,应当审核被鉴证人的专项报告。
第二节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十七条  存货损失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有关存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存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确认损失部分存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获取并审核被鉴证人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审核存货损失是否真实存在;
    (四)奁看被鉴证人内部的存货损欠报批表及损失清册;
    (五)审核损失的存货状态;
    (六)审核并确认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
    (七)区分存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
    (八)审核并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损失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评价被鉴证人同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固定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查阅有关吲定资产的权属证明,确认报损的固定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审核并确认损失的同定资产状态;
    (四)调查报损固定资产的使用或管理部门,了解报损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
    (五)审核并确认非正常损失的同定资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
    (六)区分同定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
    (七)审核并确认同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损-欠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审核并确认计税基础、以前年度调整摊销额以及可转回金额等;
    (三)审核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无形资产是否存在,确认报损的无形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四)审核损失的无形资产所处状态并取得合法、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
    (五)审核并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六)如果开发、创设过程末单独核算成本(即混同其他成本已经在税前扣除的),不予确认其损失。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损失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抵押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抵押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审核并确认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审核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确认在建工程的存在,确认报损的在建工程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四)审核损失的在建工程所处状态:
    (五)区分在建工程损失类型,取得合法、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
    (六)审核并确认非正常损失的在建工程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
    (七)审核并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工程物资损失的鉴证,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有关生产性生物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确认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获取并审核被鉴证人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计划及盘点表,审核并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是否真实存在;
    (四)查看企业内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
    (五)审核并确认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所处状态;
    (六)审核并确认审核并确认非正常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
    (七)区分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
    (八)审核并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  抵押资产损失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抵押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抵押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查阅抵押合同或协议书,确认抵押资产的账面净值;
    (三)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证明、清单,确认抵押资产的变卖价值;
    (四)区分抵押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
    (五)审核并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被鉴证人以保证、质押、留置方式提供担保发生的实物资产损失的鉴证,参照本条规定执行;随保证方式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以及定金发生的损失的鉴证,参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投资损失的鉴证
    第二十三条  债权性投资损失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有关债权性投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债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
    (三)审核申报损失的债权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债权性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区分债权性投资损失类犁,取得合法、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
    (五)审核并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贷款类债权损失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并确认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二)获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四)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五)审核并确认是否属于可以申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有贷款损失以外的损_失混同贷款损失申报扣除;
    (六)审核并确认申报损失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计算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与使用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七)按照税法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的管理要求,区分贷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分别取得合法、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
    (八)审核并确认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有关股权(权益)性投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股权(权益)性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三)审核申报损失的股权(权益)性投资合同或协议、原始凭证等证明材料,确认其计税基础;
    (四)区分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类型,取得合法、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
    (五)审核并确认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的鉴证,应当审核被鉴证人的专项说明。
第四节  其他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二十七条  其他资产损失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其他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其他资产损失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
(三)审核并确认其他资产损失是否存在,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四)审核损失的其他资产所处状态;
(五)区分其他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
(六)审核并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四章  鉴证证据
    第二十八条  鉴证人从事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对通过不同途径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从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等方面进行证据确认,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能够支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的证据。
    鉴证人应当取得被鉴证人发生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时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税务机关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有审查意见的,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意见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第三十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鉴证,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山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一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鉴证,应当取得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一)被鉴证人资产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推断资产项目是否存在的资产盘点表:
    (二)查明相关资产项目为被鉴证人拥有和控制等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被鉴证人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被鉴证人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二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八)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
第五章  鉴证报告
    第三十三条  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及其说明。
    报告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基本会计政策及与税收差异情况、纳税调整情况汇总、鉴证事项发生情况、已发生的鉴证事项审核情况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报告说明和鉴证后的资产损失申报审核表作为鉴证报告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  鉴证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或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出具。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效力。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与结果要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被鉴证人存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出具的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披露,并明示正确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指南以及业务约定书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白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同时废正。

 

 

 

附件: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鉴证业务备案号:
    业务约定书编号:
    事务所鉴证报告编号:
    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__年度申报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中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贵单位填报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损失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利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止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利《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等执业规范要求,  对贵单位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包括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确定的、充分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贵单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__元。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单位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__元;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__元。
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__元,可以在实际发生年度作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申报。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1.__年度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__元,其中:清单中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元,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元。
    2. __年度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__元,其中: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__元,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__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单位(被鉴证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囚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无关。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地址:××
电话:××
日期:××年××月××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中报事项(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纳税中报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执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与鉴证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中报事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汇算清缴纳税中报事项。
    第五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利益。
    第六条  鉴证人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业务准备
    第七条  事务所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
    (二)具有实施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能力;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
    第八条  事务所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判断能否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和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情况、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情况、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等。
    第九条  事务所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务所承接鉴证业务金,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及时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并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
第三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收入类项目鉴证
    第十一条  对税法规定的收入类项目鉴证,应当使川下列方法:
    (一)审核有关收入的内部控制、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情况;
    (二)评价收入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止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审核收入中报是否准确;
    (四)审核并确认收入的分类;
    (五)审核并确认收入范同、条件、时间和计价的公允性;
    (六)评价特殊业务处理是否止确;
    (七)运用适当技术手段,审核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二条  对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所有收入类调整事项;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利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审核并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并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
第二节  扣除类项目鉴证
    第十三条  对税法规定的扣除类项目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有关扣除项目的内部控制、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情况;
    (二)根据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审核扣除项目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计量方法,审核扣除项目的计算情况;
    (四)根据合同(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等,审核扣除项目发生的实际情况;
    (五)根据业务活动的类型,审核扣除项目的特征;
    (六)审核扣除项目的范围、条件、时间和标准;
    (七)审核有关支出是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八)运用适当技术手段,审核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  对扣除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利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扣除类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扣除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审核并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扣除类调整金额。
第三节  资产类项目鉴证
    第十五条  对资产类项目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企业取得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审核并确认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减值、公允价值的变动、减值准备的计提;
    (二)依据税法,审核并确认按照规定扣除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的资产净值;
    (四)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企业处置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转移以及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
    第十六条  对资产类项目折旧、摊销、处置的鉴证,应当使刚下列方法:
    (一)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残值率、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购进、生产、销售、库存的计价方法是否正确;
    (二)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审核并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IR摊销额以及存货购进、生产、销售、库存的计税基础计算结转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依据税法审核并确认其中报扣除的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对投资资产类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审核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期初投资额、本年度增减投资额、会计核算方法、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投资损益;审核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净收入、会计成本、处置所得或损失;
    (二)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投资资产管理情况,重点审核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性资产;
    (二)依据税法,审核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是免税收入还是全额征税收入,审核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净收入、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审核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利息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金额;审核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金额。
    第十八条  对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用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情况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资产类调整事项;
    (二)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资产损失,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情况,审核并确定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第四节  资产减值准备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九条  对资产减值准备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情况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各项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同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
    (二)依据税法,审核并确认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支出;
    (三)将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同额和计提额与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支出额进行比对,审核并确认纳税调增和调减金额。
第五节  弥补亏损类项目鉴证
    第二十条  对税法规定的弥补亏损类项目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结合企业日常经营业务、资产重组情况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当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可弥补的所得额;
    (二)审核并确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六节  税收优惠项目鉴证
    第二十一条  对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类型、行业特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审核并确认税收优惠项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的条什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审核并确认特定企业的从业(安置)人员、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情况;
    (二)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三)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是否存在术按税法规定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
    (四)审核并确认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
第七节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三)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四)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并审核由被鉴证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规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五)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具体数额;
    (六)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超过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可据实抵免或者抵补的具体数额;
    (七)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
    (八)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时,审核并确认其采用的境外纳税年度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九)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八节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鉴证
第二十三条  对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等资料,审核并确认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区分预缴本年度税额和补缴以前年度税额;
    (二)审核并确认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三)审核并确认以前年度应缴未缴所得税额在本年度入库金额;
    (四)审核并确认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被鉴证人本年度因企业自查、税务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等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年度。
    第二十四条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一)审核并确认总机构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补(退)税情况;
    (二)审核并确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汇总条什;
    (二)审核或委托审核确认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T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确认所得税分配比例;
    (四)审核并确认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补(退)税情况;
    (五)审核并确认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查补税款是否按比例分别入库。
第四章  鉴证证据
    第二十五条  鉴证人从事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对通过不同途径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从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等方面进行证据审核并确认,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鉴证证据。
    第二十六条  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验证、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税务检查及整改、银行开户、对外投资、分支机构等情况;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调有,包括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及变动情况、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或者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调查,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被鉴证年度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融资等。
    (五)税法规定的审批、备案事项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利润总额的审核并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已经其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鉴证人延伸鉴证取得的、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数据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查)结论或者建议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论等;
    (二)被鉴证人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书面声明;
    (三)鉴证人采取适当的鉴证方法对利润总额事实方面、会计方面、税收方面进行审核获取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纳税调整额的审核并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会计方面以及税收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二)资产减值准备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本期计提额的会计方面以及税收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三)依据税法,确认资产项目折『同、摊销、分配、扣除的纳税调整项目证据资料和金额计算资料;
    (四)审核汇总纳税企业时,应取得税务机关的有关文一忙和被鉴证人的声明。
    第二十九条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Iil~ti,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注册及股东情况法律文件、资料;
    (二)被鉴证人境外投资、境外交易、境外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会计核算资料及境外投资、境外交易的收益售付汇凭证;
    (三)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决策资料;
    (四)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五)外国(地区)政府、税务机关就境外被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文件及我国政府与该国(地区)的税收协定或者安排;
    (六)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当地政府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等资料;
    (七)前任鉴证人对境外亏损弥补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
    (八)根据合同及其他证据,鉴证未在境外设立机构而发生的境外交易收入实现时间、相关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有审查意见的,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意见进行确认。
    第三十一条  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山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中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
第五章  鉴证报告
    第三十二条  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中报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及其说明。
    报告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基本会计制度及与税收差异情况、纳税调整情况汇总、鉴证事项发生情况、己发生的鉴证事项审核情况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报告说明和鉴证后的纳税申报表作为鉴证报告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鉴证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金,由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或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出具。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效力。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与结果要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  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有对被鉴证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中报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予以披露;被鉴证人有所得税扣缴义务而术履行的,鉴证人应当一并披露。
    鉴证中发现被鉴证人所得税处理有与税收法律法规不符行为,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其建议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山具的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资产损失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鉴证执业规范,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指南及业务约定书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订,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准则白201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中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鉴证业务备案号:
业务约定15编号:
事务所鉴证报告编号:
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委托范同内__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中报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贵单位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中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止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等执业规范要求,对贵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鉴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确定的、充分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报,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1 利润总额     
2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3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4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5 纳税调整后所得       
6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7 应纳税所得额     
8 适用税率       
9 应纳所得税额     
10 减:减免所得税额     
11 减:抵免所得税额     
12 应纳税额     
13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14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5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16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7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注:1、利润总额:事业单位填写“收支结余”;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写“净资产变动额”。
    2、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说明详见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中报鉴证报告说明》。
   


本报告仅供贵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无关。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
地址:××
电话:××
日期:××年××月××日

 


友情连接:

黑ICP备09099868号-1    公网安备 23010302000725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站建设技术支持 : 黑龙江信息港云